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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修订)》 等两份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西税务局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精神,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强对我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及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管理和指导,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26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海锋;联系电话:0771-2260365;电子邮箱:gxzjtzpb@126.com;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0室。
附件: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包括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施工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或普遍性推广价值,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三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建造理念的建筑结构体系、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数字建设、智能设备研发等单位。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部件、建筑部品部件以及成型钢筋加工配送等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类。以推广应用成熟的装配式低层房屋成套体系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设计能力、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安装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装配式低层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优先享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实行自愿申报原则。试点城市的申报应经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由申报主体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申请。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点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⒉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BIM技术应用能力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等;
⒊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方案,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⒋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具有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环境;
⒌当地装配式建筑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⒍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⒉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已建成投产,近三年来生产的部品部件累计在4万m2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应用,建立了完善的构件质量追溯体系,构件具有唯一性标识并接入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节点以实现质量追溯,且主要产品设计年产能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预制混凝土构件在5万m³以上;
(2)钢结构构件在2万t以上;
(3)其他构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
⒊预制混凝土生产基地需具备有混凝土生产线、试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且检测人员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⒋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平台;
⒌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类基地已建成投产,有成熟的装配式低层房屋成套体系,近三年来承建的装配式中低层房屋项目不少30个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设计年产能大于4万㎡;
⒍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较高,市场信誉良好;
⒎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⒏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⒐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⒉主体结构施工至1/3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或近两年竣工且未申报过示范项目的工程项目;
⒊项目应满足国家或自治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⒋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木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
⒍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
⒎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试点城市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申请表(详见附件1);
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示范基地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2);
⒉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及部品部件等产品简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工程项目应用证明材料;
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示范项目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3);
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⒊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造相关施工方案;
⒋装配率计算情况说明;
⒌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试点城市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试点的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采取现场核查和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城市
⒈申报城市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⒉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⒊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⒋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⒌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二)示范基地
⒈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
⒉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⒊申请企业的实际业绩;
⒋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⒌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三)示范项目
⒈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⒉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审查;
⒊装配率及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
⒋本地部品部件选用情况;
⒌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应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试点城市应按照科学配置、合理布局、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并实施新增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报告制度,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示范基地筹建、拟建和新型技术体系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九条对试点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示范基地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示范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认定。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和优惠政策: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未按图施工;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提供虚假资料;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优先推荐申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要求,为加快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建筑材料、造价、投资策划与决策及行业监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施工、造价包括装配式中低层民居领域。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建设指导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编制和论证;
(三)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论证和认定工作,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造价控制、建设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论证和认定,为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四)参与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评审;
(五)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中创新科技引进和推广的论证;
(六)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八)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九)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装配式建筑先进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展开研讨,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审核、生产基地审核、示范项目审核、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
(四)专家委员会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该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者专家自荐等方式申报,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遴选后产生,由专家委员会向社会公示;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和标准,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社会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自愿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的相关管理;
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专业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⒈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我区装配式建筑相关课题研究、标准图集编制,并已完成;
⒉近5年参与完成了装配式建筑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研究1项以上,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效益显著。
⒊参与完成2项以上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每个项目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⒋中低层民居领域的专家应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完成10栋中低层民居建设且累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委员征集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递交申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遴选,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委员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候选人成为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对委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积极性、工作完成情况、职业道德、参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等,并将考评结果录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考评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出委员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调整出委员会。
(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⒈以委员身份已接受参加工作的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或未提前请假的;
⒉两次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活动的;
⒊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⒋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员资格:
(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活动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不客观公正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评审会议的;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的;
(五)委员在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六)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调整出专家委员会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