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国际绿色建筑及节能展会介绍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是凝固的历史和文化,是城市文脉的体现和延续。近年来,我国广大建筑师和设计人员奋发图强、勇于实践,创作了一大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建筑设计作品,在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绩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设计仍然面临着繁重的任务,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国建筑设计水平的提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设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就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树立文化自觉自信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讲话。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培养优秀建筑师队伍,激发建筑创作热情,繁荣建筑文化,提升设计水平。
一 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
建筑方针是建筑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我国建筑活动的核心价值观,是创造中国特色建筑的基石,对保证国家基本建设、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建筑方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1952年7月,第一次全国建筑工程会议提出建筑设计总方针是“适用、坚固安全、经济、适当照顾外形的美观”。1955年2月,建筑工程部召开设计及施工工作会议,明确全国的建筑方针是“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195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民用建筑的设计中,必须全面掌握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1986年,《中国建筑技术政策》中提出,建筑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1996年,《中国建筑技术政策(1996~2010)》中提出,建筑设计的任务是本着“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进行创作。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建筑规模巨大,环境和资源压力很大。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源利用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新时期的建筑方针确立为“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建筑方针内涵
适用是指要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保证质量安全,满足功能需要,给予使用者良好的应用体验,同时要满足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新需求。建筑一方面必须要保证安全,既包括结构安全,保证设计使用期内主体结构的安全度和抵御灾害的能力,又包括使用安全,保证使用中没有对人的健康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满足使用要求,要结合当地实际,考虑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地质条件、人口老龄化等本土化因素,提供恰当的使用面积、合理的功能布局、必需的设备设施、较好的物理环境等。经济不但指建筑自身的经济效益,还需要考虑建筑的社会环境综合效益,以及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局。要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反对过度装饰,节约建筑造价成本,在建筑物全寿命周期内减少运营维护费用,创造后续利用价值,延长使用寿命。首先要基于科学研究,合理确定建筑规模和标准。要强调建筑规模与需要相适应,脱离实际盲目求大或人为压小,都不经济。其次要在具有前瞻性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指导下建设。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对各区位的建筑功能、绿地率、密度、容积率、开放度、形态、色彩、风格、地上地下空间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控制,这既有利于提高城市公共空间品质,也避免因不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导致短命建筑,带来巨大浪费。最后要考虑耐久性。建筑设计一方面要积极应用新理念、新材料、新体系、新技术,延长主体结构使用年限;另一方面要有预见性,对建筑未来的功能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建筑具有长久的使用价值。绿色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从建筑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开始,计量备料、实施建设、使用运行、维修改造及最后拆除回收等全过程都要有节能环保的自觉意识。要运用先进适宜的设计理念、设计方法、建筑技术开展绿色建造,建设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节能建筑。美观是指建筑设计要给予人美的享受,反映人们的审美情趣,反映社会文明进步带来的对建筑审美的新要求。建筑具有双重性,既是具有使用功能的物质产品,又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作品;既体现物质文明水平,又体现精神文明水平。我国已步入小康社会,人们不但开始追求以健康、舒适为目标的物质生活,对文化、美学等精神追求也不断增强。因此,“美观”既包括建筑自身的形式美,又包括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美,与自然环境共生的生态美,塑造城市风貌的特色美,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风情的文化美,突出时代精神、与时俱进的现代美。要强调从更高的精神层次引导人的需求,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人们对建筑不懈、永无止境的追求。新时期建筑方针的四个方面是有机的、辩证的统一。忽视“适用”,就会失去建筑存在的合理性;忽视“经济”,就会造成巨大的浪费;忽视“绿色”,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忽视“美观”,就会丧失城市的特色风貌。新时期建筑方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广泛的拓展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能够长期指导我国建筑设计工作实践。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
一是宣传建筑方针理念。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明确和拓展新时期建筑方针的内涵,开展建筑文化宣传。推动开展建筑文化周、建筑日等每年固定的宣传活动,使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建筑师、开发商、业主、城市建设决策者和广大市民的思想统一到建筑方针上来。二是创造建筑文化环境。对贯彻建筑方针的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和作品加强宣传,通过正面鼓励和引导、反面批评和纠正,形成主导性的理论基调,形成崇尚美好建筑、支持设计创新的良好环境。在公众教育中普及建筑文化和美学常识,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艺术修养。在专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中,强化建筑基本原理的学习,加强建筑方针的研讨,引导正确的建筑设计理念。三是加强建筑文化研究。强调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历史建筑文化的传承,鼓励建筑师和设计企业深入研究不同城市和区域的文化特点和空间特色,提取地区和民族的建筑文化要素,并在相关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中有所体现。引导行业深入研究、细化不同类型建筑的功能要求、文化特点和时代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设计技术政策和建设标准。四是激发优秀设计创意。贯彻建筑方针绝不是排斥新的创意,相反,要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的市场机制,指导企业建立更加灵活的收入分配、职称评定和选人用人机制,制定相应的物质、精神激励政策,充分调动设计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组织评优评奖、优秀设计作品展、建筑师创意沙龙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鼓励设计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的建筑精品,推进我国建筑方案创作水平迅速提高。五是提供设计技术支撑。推动信息技术、绿色技术、新型建材、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方面的技术进步,推进成熟适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迅速转化和大规模应用,为繁荣建筑创作、建设精品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二 进一步加强我国建筑设计管理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建筑设计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注册执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建筑设计质量监管在内的建筑设计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表现在以注册建筑师为骨干的建筑设计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一级注册建筑师2.9万人、二级注册建筑师2.3万人。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范围、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建筑设计质量的管理日益加强,一方面通过“一书两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转让制度建立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对接;另一方面发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用,实施对建筑设计质量管控。
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建筑设计管理制度仍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针对建筑师数量不足、执业范围过窄,建筑设计市场尚不规范、无序竞争,决策机制不健全、行政领导过度干预等问题,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一是培育建筑设计市场。进一步开放建筑设计市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资质类型,消除市场壁垒,规范简化备案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保证合理的建筑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和设计费,并严格履行。完善优化设计激励办法,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通过公平、诚信的市场手段,形成与设计服务价值相适应的设计费用形成机制,确保设计品质。建立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设计企业信用开展动态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市场管理重心由重前置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由重企业资质管理转向重企业信用、执业人员信用评价。
二是改革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依法进行设计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委托方式由业主自主确定,可直接委托设计。鼓励招标方式多样化,改变原有单一的方案招标方式,采取设计单位比选队伍、方案竞赛、方案招标等符合建筑设计特点的多种招标方式。允许招标时间节点提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开展设计招标,由中标单位完成方案设计,编制或者配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文件,取得项目立项和规划意见书后,业主可不再招标,直接由原中标单位继续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完善评标制度,细化建筑设计评标专家库分类,依据项目类别对口选取专家,合理分配专业比例,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中的作用。建立投标补偿机制,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一定补偿金,提高优秀建筑设计企业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积极性。
三是完善建筑方案决策机制。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重大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区设计方案审批的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设计控制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战略与政策、损害公众利益、功能与经济严重不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强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多种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以及社会公众公示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等在内的建筑方案决策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一是加强建筑设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调整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增加人文、建筑文化与评论的教学内容。采取教学标准宣贯、核心课程研讨、学术交流等加强师资培训。推动高等学校与设计机构实施专业联合培养计划。
二是形成合理多元的设计人才结构。完善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设计实务、设计能力的考核。规范完善设计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和评审标准。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任用、培养、流动和分配激励制度。重视青年设计师发展和培养,鼓励建立师徒培养制度,建设青年设计师交流平台,形成各年龄层次相结合的设计人才梯队。
三是营造高层次设计人才成长环境。发挥高层次设计人才在政策制定、评选审查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国家工程设计优秀人员表彰奖励制度。在项目招标、评审中给予优秀建筑师带领的设计创作或学术研究团队优惠政策。
四是扩大我国建筑师的国际影响力。开展国际注册建筑师资格互认。支持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师承揽国际建筑项目、参与国外设计竞赛和评选活动。支持行业社团参加国际建筑师相关组织的学术活动,推荐优秀中国建筑师担任有关职务,加快“中国设计”走向世界。
五是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调整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向城市设计、前期策划和后期项目管理“两端”延伸。进一步界定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以及维护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实现。鼓励建筑设计事务所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总包单位,由注册建筑师选择结构、机电等分包机构,注册建筑师对整个设计项目负责,实现注册建筑师对建筑设计项目的掌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建筑师设计创意作为劳动成果依法得到保护。加快建立完善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设计保险制度,分担建筑师从业风险。
(三)强化建筑设计质量管理
一是完善建筑设计评价体系。将体现国家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协调周边环境、延续传统文化、符合城市设计、注重经济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评价标准,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逐步形成体现中国特色的建筑设计评价体系。
二是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质量监管。加强建筑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中,对安全性、功能性、经济性严格把关。进一步完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加强审查,加大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质量安全。建立质量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社会公众和使用者对建筑设计质量的监督作用。
三是建立重大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政府投资的重大标志性公共建筑使用一定年限后,由第三方机构对建筑的功能、造价、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经验总结,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设计的动态指导,为其他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四是倡导建筑项目使用手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设计等单位编制建筑使用手册,规范引导使用者、管理者行为,明确建筑使用、维护和设计使用年限等具体要求,指导建筑各系统设备有计划的维护、更换,确保建筑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以及设计功能、外观效果的可持续性,提高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品质。鼓励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使用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向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发送告知或通知。
建筑评论对研究建筑创作理论与思想、总结建筑设计经验、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升华、促进建筑艺术的普及、提高公众的建筑艺术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积极倡导开展建筑评论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建筑评论。在主流媒体、社交网络、专业期刊开辟专栏,鼓励专业学者和社会舆论开展建筑批评。在干部培训中开展建筑评论和研讨,提升行政领导的城市和建筑文化素养。
二是培养专业建筑评论人才。吸引优秀建筑师、建筑理论家、历史学家、文化界人士和有关媒体人士投身于建筑评论,提高建筑评论者的素质,培养形成一支公正、专业的建筑评论队伍。
三是提升社会整体建筑文化水平。营造尊重优秀建筑文化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公众和媒体树立科学的建筑观,加大审美文化的基础教育和普及。通过专业评论、网络平台、建筑参观、建筑作品展和与建筑师互动等多样化手段,普及提升建筑审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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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报